[公告]官方將針對隱形眼鏡、瞳孔放大片等商品文章進行刪除!

2010081120:50

 謝謝bolg小子~收到~

蒐集:部落格公告2010/08/10 18:14

親愛的網友,您好:
 
 近日收到衛生署及台北市衛生局來函,表示有會員利用部落格,大量散播隱形眼鏡、瞳孔放大片、角膜變色片等相關商品販售訊息。台北市衛生局表示,隱形眼鏡屬於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應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後才能製造、輸入。販賣醫療器材:必須要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商才可販售,刊播醫療器材廣告:須於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後,才能依核准內容刊播廣告
 
 之前小子曾
公告過,在此再次提醒您,不要因一時疏忽觸犯法規!
 
 如果未辦理藥商販賣執照即於部落格、相簿販賣相關商品,可能將違反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如果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而於網路刊登隱形眼鏡廣告,則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依同法第九十一條,將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若未經許可,擅自由國外輸入該等醫療器材並販售,或意圖販售而刊登相關訊息者,亦可能違反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相關法規: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藥事法第八十四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為了避免各位會員遭受高額罰款及面臨牢獄之災。即日起,若發現部落格或相簿有上述內容,官方將逕行刪除,不另通知
 
 再次提醒您,除了自己不要張貼上傳相關圖文以外,也不要將您的相簿或部落格,提供其他人做上述的使用,否則,如果主管機關查獲您的文章或相簿有上述行為,您仍然有可能成為行為人的幫助犯,一樣會受到上開條文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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