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禁止張貼販售隱形眼鏡的相關內容

2008053115:02
蒐集:驚爆♥內幕  2008/05/31 10:22

親愛的網友您好:


我們近日收到衛生署及台北市衛生局來函,表示有使用者利用部落格,大量散播隱形眼鏡、瞳孔放大片、角膜變色片等商品販售訊息。
台北市衛生局表示,隱形眼鏡屬於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應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後才能製造、輸入。販賣醫療器材必須要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商才可販售,刊播醫療器材廣告須於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後,才能依核准內容刊播廣告。
 
部落格小子在此提醒您,
您如果未辦理藥商販賣執照即於部落格、相簿販賣相關商品,您將可能違反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如您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而於網路刊登隱形眼鏡廣告,則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依同法第九十一條,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如您未經許可擅自由國外輸入該等醫療器材並販售,或意圖販售而刊登相關訊息者,
您亦可能違反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藥事法第八十四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
金。

為了避免您遭受高額罰款及面臨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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