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轉貼 轉載 盜連 怎樣才算合法

2009042817:01
蒐集:♥教學゚文章ღ  2009/04/27 22:17
 

回答者:
barleybala ( 研究生 5 級 - 智慧財產權知識名人 )

1.法律語言上並沒有轉貼或轉載等字眼,在法律上一律稱為重製(重製範疇很廣,盜版也屬於重製行為)。因此轉貼和轉載並非一個嚴格定義的法律行為,依照一般通念的認知,轉貼和轉載應該相同,不過稱轉載通常會註明出處和作者,這僅是一種現象,並非對字義上的差別。

2.提供超連結,不會構成侵權。但有一種情形例外,就是明知超連結所連結之對象是非法重製品。例如我明明知道這個網站專門提供非法音樂下載,還把網站超連結提供,我可能構成侵權人之幫助犯。



3.這有疑義,需要看其轉載的標的,轉載之目的是不是符合著作權法中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如屬於合理使用則不構成侵權,相反不屬於合理使用則是侵害重製權。

對於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判斷可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 ~ 65條之規定,簡單的判斷方法就是這樣的行為是否在任何可能上侵害到原作者的商業利益,若無則有極大可能不會遭到起訴。

一般而言單純分享不太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因為有第65條的概擴免責條款。

4.著作權如何規定須依各國著作權相關法律規定所視,而管轄權屬於誰,也須依各國法律規定。

按照目前台灣法律規定,在台灣境內若觸犯法律,無稐是否具有台灣國籍,皆是依照台灣的法律在台灣的法院去審判。上述問題之管轄權在台灣法院,因為行為地在台灣,又若行為人也就轉貼人不具有大陸國籍,則大陸對此事沒有管轄權。



5.重製行為(也就是轉貼)的合法性可能有二,一是「合理使用」,如著作權法44條 ~ 65條所規定,另一是徵得著作權人同意。若兩者皆無則是侵權。

我們假設現在某A轉貼某B小說家的文章到自己網站,以增加網站流量提高廣告點閱率增加自己收入,這樣的行為絕對不符合合理使用。但他在轉錄文章上註明<<轉載來自網路,如有侵權煩請告知 馬上移除>>,這樣有用嗎?

事實上是沒用的,依照上述說明,他僅是著明轉載,並沒有「徵得著作權人同意」,因此重製行為是已經發生的事實,也確實侵害到B小說家的商業利益,這是沒有辦法透過所謂免責聲明來迴避的,否則法律將形同鉅文。



6.搜尋引擎在著作權上曾引起極高爭議,問題就發生再您所說的一字不漏的摘錄,這是完全的重製沒有問題。因此搜尋引擎在發展之初多少被起訴過。


為了這個問題,美國在西元兩千年所使用的「網路服務免責規定」(ISP safe harbor),解決了這個問題。

這項制度見於美國著作權法第512條(17 U.S.C. 512),原則上為四種網路服務有條件地提供免責空間:短暫儲存的訊息傳輸、系統備份、資料代管、與資訊定位工具(如搜尋引擎)。


但台灣目前沒有類似規定,所以架設在台灣的搜尋引擎公司我並不清楚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另外美國有判決指出搜尋引擎是全面、無選擇性、無針對性的對每一篇發表在網路上的公開資訊進行摘錄,與您所謂「轉貼文章」的高度選擇性重製行為,在目的和侵害行為上根本的不同,不可相提並論。


7.路上也有很多闖紅燈,違規右轉。有很多人吸毒,很多人家暴也還是活的好好的,同樣的道理。只是著作權是告訴乃論罪,著作權人不知道或不願意起訴,侵權人就沒事。

8.不行,告訴乃論罪需要有興訴權的人向檢察官提起才可興訴,你若不是著作權人,沒有權力提告。


9.基本上台灣也是這樣規定,只是法條讓人很難理解。

10.如上所述,要看轉貼是否屬於合理使用,若在一個合理使用的前提下,怎麼轉貼都是合法的,若非合理使用,又並未徵得著作權人同意,怎麼貼都是不合法的。剩下的是管轄權的問題,如上所述管轄權屬於行為發生地,以及行為人的國籍地。


因此不用大陸台灣這麼複雜,兩邊規定是差不多的,大陸盜版問題嚴重是執法不嚴和法意識不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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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woodman ( 初學者 5 級 )

謹提供個人淺見

1.轉貼 與 轉載 有差別嗎??

反正都不是自己的東西就對了


2.只複製網址 http://xxxx.xxxx 貼在部落格上請別人點進去...合法嗎?

連結網址(網頁名稱)設成別人點進去後另開啟新視窗比較不會有問題 ,
如果別人點進去後秀出來的網頁變成是在自己原來網頁中的一部份, 還是會有盜用的疑慮


3.將文章全部內容轉貼在部落格 , 並註明來源處 http://xxxx.xxxx 合法嗎?

除了著作權法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中所提及的事項(如引用法律條文.時事類公共事務新聞...等),
只要是沒經過作者同意的轉貼幾乎都不合法(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以為註明來源出處就可以轉貼引用, 這可能是網友對著作權最常見的誤解
如果只要註明來源出處就可以轉貼, 那著作權法的保障就毫無意義了
(曾見有網友舉了不錯的想法:如果只要註明來源出處就可以轉貼,
我們豈不是可以將全套大英百科註明出處後上網? 那大英百科就不用賣了不是嗎?)

找不到作者?也不能當作合法的藉口吧?
倒是去年聽過ㄧ場演講, 國內現正推動成立各類著作權協會
未來或許找不到作者的案件就可以找協會談使用授權


4. 著作權是 全球性的嗎??

違法轉貼的問題屬告訴乃論, 我日前就發現自己的照片被某大陸網站違法張貼
正困惑中
我也希望有人能告訴我, 要告是上台灣的法院??還是大陸的法院??


5.使用先斬後奏法(很多網站都用這招,寫... 如有侵權 煩請告知 馬上移除...) ,

侵權就是侵權, 我想這頂多只能作為向法官請求少判一點罰款的藉口


6. yahoo, google 一字不漏 庫存下來(雖然還是有註明網址)給搜尋的用戶觀看~~~

搜尋引擎這部份可能比較複雜
一般搜尋結果只秀出少數文字, 點選後直接連結原有網頁, 這部份可能問題較少
不過我個人認為 提供紀錄庫存(庫存頁面.頁庫存檔)可能會有涉及侵犯公開傳輸權的問題
可能是沒有被人提告吧


至於Yahoo!奇摩等的服務條款
應該是他們公司試圖規避掉對可能侵犯著作權法的罰則
(他如不這樣寫, 就無權將網友的圖片縮小.裁切...或另貼於其他版面中)
原則上個人仍肯定各網路所提供的服務平台
不過 yahoo 或 google 如果有明確侵犯到我的著作權
不論服務條款怎麼寫, 我還是會提告的


總結來說
重點在於使用他人的著作必須經過著作權人之同意
否則都有侵權挨告的可能